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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是交通事故致人伤害最为严重的后果,因死亡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其数额也往往最大,以下介绍东莞市2016年7月前1年内死亡赔偿相关赔偿项目数额标准问题。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死者近亲属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前提下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家属的误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是抢救无效死亡的,死亡前的抢救费用也属可获赔偿项目之列。
死亡直接会发生的两个赔偿项目一个为死亡赔偿金,一个为丧葬费,其他项目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对于东莞市2016年7月前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标准,可如下图所示:
一、死亡赔偿金
与广东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死者年龄、死者户口有关。
东莞市 2016年死亡赔偿金标准 (7月前) | |||
户口 状况 | 年 龄 | ||
60周岁下 | 60周岁至75周岁间 | 75周岁以上 | |
城镇户口 | 603858元 | 30192.9×[20-(死者年龄-60)]元 | 150964元 |
农村户口 | 244912元 | 12245.6 × [20-(死者年龄-60)]元 | 61228元 |
备 注 | 对于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如果事故发生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城镇居住,并且有主要来源于城镇的收入,那么可以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简称“农转城”。 |
二、丧葬费
丧葬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与地区的职工工资收入有关,东莞地区为64790元/年 ÷ 2 = 32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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