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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20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基数/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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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浙江省人民生活等相关统计数据公报

〔2020〕2号


根据年度统计调查结果,2019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899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2026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182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7508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876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1352元。


浙江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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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


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

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1523,比上年增加5625,增长8.5%,扣除价格因素增长5.4%。其中,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9654元,比上年增加10771元,增长12.1%,扣除价格因素增长8.9%;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6383元,比上年增加3819元,增长7.3%,扣除价格因素增长4.3%。

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  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1523元,比上年增加5625元,增长8.5%,扣除价格因素增长5.4%。其中,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分行业年平均工资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包含非私营和私营法人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对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5.上年基期数据以正式出版的《浙江统计年鉴-2019》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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