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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并存下的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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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三者险)是指保险公司负责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标的车辆中发生交通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一类保险项目。

      往往车辆所有人对车辆不仅仅只购买一项保险,交强险作为一项强制保险项目,尽管其实行以来,发生交通事故时,让车辆使用风险多了一道保障,但其数额有限,会出现交强险大大不够赔偿的情况,购买商业三者险于是作为了交强险的一个重大补充被不少人采用,倘若存在交强险与所投保三责商业险重合的情况,那么该如何计算赔偿的顺序呢?

      事实上,法律在这一点上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其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内容里专门就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并存下赔偿责任做了明确。

      当存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竞合时,按一下方式处理:

      1. 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一顺序的赔偿责任人在其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优先作出赔偿;

      2. 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其赔偿责任不足以支付的,有第二顺序的赔偿责任人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做出补充赔偿。

      3. 以上两种赔偿依然不足以弥补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赔偿责任的,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确定侵权责任人或是赔偿义务人后由侵权责任人或是赔偿义务人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据以上可以判定,当发生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并存下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时,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相关侵权责任人依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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