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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第一人: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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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第一赔偿义务是由我国交通安全法律明确规定的,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76条之规定,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事故各方按照事故的责任比例分担。
       
     由76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确定交强险保险公司第一赔偿义务的法律地位。分析该地位,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知识点:
       
     一、肇事车辆的机动车需投保了交强险
       
     虽然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不乏一些违法的机动车辆不投保保险就上道行驶。对于该部分机动车辆,受害人一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要求对方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强险的赔偿有责任限额
       
     交强险不是一个无限的赔偿数额,它分被保险机动车有责限额和无责限额,有责条件下的总赔偿限额目前为122000元,无责限额下为12100元。超过部分,由各方分担。
       
     三、事故各方自身的赔偿是在交强险赔偿不足的情况下产生
      
     各方自身承担责任是在交强险不够赔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交强险可以足额赔偿,那么我们可以说肇事者也可以不花一分钱解决事故赔偿问题。
       
     四、各方对赔偿责任的分担也会有所不同,不一定全是按照事故责任大小比例而定
      
     交强险赔偿不足的,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由各方依照事故责任大小比例分担。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分担时适当减轻行人、非机动车方的赔偿比例,由机动车方承担较多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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