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机动车辆上道行驶,驾驶员需要具备驾驶证,而驾驶证需要以通过考试的形式获取,没有驾驶证或是驾驶车型与驾驶证记录不一致的,都可视为没有驾驶资格。对于在没有驾驶资格的前提下,驾驶员驾驶车辆导致第三人伤害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可否免责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交强险属于国家强制性,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事故中受到伤害的第三方。所以,往往交强险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项只对合同双方产生效力,而不得对抗事故中遭受损害的第三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第18条第1款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遭受损失,当事人请求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举例说明:司机小赵具备C2驾驶证,按规定不能驾驶中型载客汽车。但一日小赵驾驶中型载客汽车上道路行驶并导致交通事故,那么在事故中受到伤害的第三方可否要求汽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呢?从以上《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受损害的第三方可以要求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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