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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肇事,“交强险”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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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驾驶员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那么,如果驾驶员有醉酒开车的违法行为,那么保险公司能不能以此为由而免除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驾驶员因醉酒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换句话说,即使驾驶人员属于醉酒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公司也不能因此而免除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解释》第18条规定的是,在醉酒驾车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范围予以赔偿,那么若驾驶员酒后开车致第三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该不该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范围予以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因驾驶员醉酒开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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