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是指在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时,作为车辆强制险种的交强险仍需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交强险的无过错赔偿责任,是从交强险承担的一定社会保障义务出发的。
交强险作为唯一国家机动车强制投保的险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交强险分为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的有责责任限额,和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无责责任限额,其中,具体为:
一、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二、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也即是说,即使被保险机动车被交管部门或是人民法院认定不承担事故责任,受害第三人全责,保险公司仍需在无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或是无责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全责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承担有事故责任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方通常多承担10%);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注意:当事人对事故承担损害责任的,发生在交强险不足以理赔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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