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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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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0年6月1日,许先生行走至福田区莲花支路时,被李某驾驶的粤BXXXXX号小型客车撞到。事故发生后,徐先生被送往就近的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10年9月8日出院。2010年10月9日,许先生前往广东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拾级伤残,后续治疗费4000元。事后,徐先生将肇事者李某、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起诉至深圳市某区法院,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在庭审辩论过程中,被告李某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均对徐先生提供的伤残鉴定结论证据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法院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原告徐先生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了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材料,经审查,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并适用的鉴定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且被告虽然对该鉴定书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具体的、相关联的相反证据推翻及反驳该鉴定结论,故法院对其异议不予以采纳,对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定。

        【评析】

        伤残鉴定结论是用以证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伤残等级,受害人的伤残级别直接关系到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计算,因此,伤残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在诉讼中,抗辩方一般会针对鉴定机构的合法资质、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受检人伤情的真实性等提出异议。因此,受害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一定要注意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要求,鉴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是否遵守回避制度等。同时,受害人还要保管好医疗证明、出院小结等证明受害人伤情的证据,以便将此类证据与伤残鉴定结论形成证据链,经得起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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