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31日,刘某乘摩托车到深圳市龙华区XX路段时,与谢某驾驶的粤CXXXXX号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XX医院接受治疗。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制作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不负事故责任,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出院后,委托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刘某的伤残等级为两个拾级。刘某遂向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赔偿损失。
被告谢某辩称,刘某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具有相关资质,因此其两个拾级的伤残等级鉴定不具有效力。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刘某的伤残等级。
经法院查明,广东XX司法鉴定所是依法建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且其具有相关资质,故驳回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确定原告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1%。
【案例评析】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通常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指数是确定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一个重要基数,因此伤残赔偿指数的确定至关重要。
通常一处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是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指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分为10级,每一级的赔偿指数相差10%,即1级100%,2级90%,3级80%,4级70%,5级60%,6级50%,7级40%,8级30%,9级20%,10级10%。
多处伤残的赔偿指数,则是指在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基础上加上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附加指数就是按原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但总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不能超过10%。如本案中,刘某构成两个拾级的伤残等级,那么其伤残赔偿指数的计算公式则为:10%+10%×1/10=11%(一个拾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10%,再加上另一个拾级伤残的赔偿附加指数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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