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30日,何某正在按照红绿灯指示从深圳市龙岗区某人行道上走过马路时,突然驾驶粤BXXXXX号轿车的刘某闯红灯撞上了何某,造成何某当场昏迷。何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接受抢救。接到报案的龙岗区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不负事故责任。何某出院后,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何某构成拾级残疾。何某遂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以下损失:医疗费5603.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护理费650元、交通费469.6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53458.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18700元。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的误工费没有依据,其用人单位已正常发放工资;医疗费,被告已经垫付10000多元,其他无异议。
针对误工费一项,法院查明,原告就职于深圳市龙岗区XX医院,其每月工资为3000元。自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深圳市龙岗区XX医院正常发放其每月工资。因此法院最后判决,不支持原告误工费的主张。
【案例评析】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要主张误工费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其固定收入确因此次交通事故实际减少。如果受害人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那么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本案中,原告何某在医院治疗以及休养期间,确实没有工作,但是其供职的单位却仍然按月发工资给她,那么她在此项赔偿项目中就没有受到损失,其主张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当然可以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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