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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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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2年1月18日,许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途中超车,将骑电动自行车的董某撞倒在地,造成董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董某被送往最近的医院接受治疗,经过治疗,董某伤情稳定,医院鉴定为肋骨骨折,属于轻伤范围。

 

      2012年1月25日,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检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后受害人董某向肇事人许某提出赔偿要求,许某在赔偿董某医疗费用后,拒绝赔偿董某其他损失。经多次协商未果,董某随即将许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某与许某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责任认定,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在调查后确认该事实,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予以确认。但由于法院多次通知许某前往法院参加庭审,许某均以已向董某赔偿医疗费为由拒绝参加庭审。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缺席做出审理,判定许某赔偿原告杜某误工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5387.9元。判决生效后,董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胜诉方可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的2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败诉方的财产。而在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根据执行财产对象采取相应的执行手段:如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一般采取查询、冻结、划拨的手段;对于被执行人的收入,一般采用扣留、提取的方式;同时,可以查封、扣留、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亦可以搜查被执行人的隐匿财产等等。

    

      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协商的方式达成和解终止财产执行,或提供财产担保以暂缓执行,但执行担保须经申请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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