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2月25日,梁某与吴某分别驾驶一辆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处于前后行驶的状态,由于梁某突然切内线,一下子撞上了驾驶摩托车的刘某,,而吴某刹车不及与两车撞在一起,事故造成了刘某严重受伤和三辆摩托车不同程度毁损。事后,刘某被送完医院抢救,但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3月5日,公安交管部门经调查得知,梁某、吴某、刘某三人驾驶的摩托车均属于未挂牌摩托车,并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1年5月18日,死者刘某家属将梁某和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2万元。
法院在审理后判决,法院确认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失共计41万元,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明确充分,法院予以认可。据此,被告梁某承担事故责任的60%,被告吴某和死者刘某承担事故责任的20%,且确认事故三方都未投保交强险。故判定被告梁某和吴某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2万元,余下赔偿金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梁某承担10.2万元,被告吴某承担3.4万元,原告家属承担3.4万元。
【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属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分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梁某、吴某和刘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但由于三辆肇事车辆均未投保交强险,在刘某起诉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刘某的损失共计42万元,法院在划分赔偿责任时,由梁某、吴某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分别承担原告刘某的损失12万元。至于剩余的17万,由于梁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与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梁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0.2万元,被告吴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3.4万元,原告刘某的家属自行承担20%即3.4万元。
综上,交通事故车辆均未投保交强险的,赔偿义务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再根据事故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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