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7月17日,谭某驾驶粤SXXXX号车行驶至龙珠大道龙珠油站时,因未确保完全行驶与林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交警支队南山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谭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不承担责任。后林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肇事车辆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林某住院治疗66天,期间通过公安交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垫付了交强险项下的医药费10000元。
2010年12月12日,林某委托交通事故律师黄某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和谭某连带赔偿原告自付医疗费1000元、后续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50839.08元。诉讼期间,原告因需要扶养两个老人和两个未成年小孩,向受诉法院提出对医疗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先予执行申请。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先予执行。
【案例分析】
在被告垫付了医疗费的情况下,原告还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医疗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因事情紧急需要先予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法院裁定先予执行要具备的条件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以及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已经垫付了医药费但是原告受伤住院致使其扶养的四个被扶养人没有生活来源,严重影响了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同时,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较为明确,被告谭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将林某撞伤,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法院基于以上原因裁定先予执行被扶养人生活费。
不管是垫付医疗费还是先予执行,都是为保证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能受到最大限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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