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详情
2014年8月13日,唐某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至人民路与鹤山市人民医院之间
路段时,与梁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梁某随之被撞受伤,自行车严重毁损。鹤山市交通警察支队经过对现场进行勘查和取证,做出了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为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梁某为事故的次要责任人。
梁某受伤后被送往鹤山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共住院4天,由于没有经济来
源,无法承担巨额的医疗费,只能出院。后梁某在街道门诊部进行治疗。经过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梁某损伤构成10级伤残。
二、 诉讼的提起
梁某因交通事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一共为60000元。梁某与唐某及唐某车辆的保险公司中国xx保险公司多次协商,但是对方均未同意对梁某进行全面的赔偿。最后,梁某与我所江门分所签订委托书,我所指派周律师为其代理人。周律师代梁某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以上被告赔偿梁某损失62120.5元。
三、 诉讼判决
鹤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经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方的质证与辩论,
结合双方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判决确认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交管部门认定的内容属实。由于本案还有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失的案外人李某,在交强险赔偿时应当考虑事故的责任比例,并根据相关的比例确认原告以及案外人的损失。因此,法院扣除了交强险限额对案外人应承担赔偿的数额,判决由中国xx保险公司承担56500.2人民币元,唐某承担890元人民币,上述款项由赔偿义务人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付给原告梁某。
四、 总结
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按照
受害人的损失比例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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