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死亡赔偿案案由:
2014年4月某日 ,受害人朱某驾驶一辆普通摩托车在中环高架外侧某路段行驶时,与陶某驾驶的某广告公司所有的一辆客车以及吴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受害人朱某当场死亡、摩托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朱某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陶某承担次要责任,吴某无责。
后朱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陶某、广告公司及涉事车辆(陶某和吴某驾驶)的保险公司承担包括死亡赔偿金877020元、丧葬费30218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63100元、律师费4000元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
陶某驾驶的客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吴某驾驶车辆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陶某是广告公司的的驾驶员,事发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受害人朱某是上海市城镇居民。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陶某承担次要责任,朱某为主要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大致内容如下:
1、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11000元;
2、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9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3、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231306元、丧葬费9065元、交通费450元;
4、广告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律师代理费3000元。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评析该案:
从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致害车辆为2辆,保险公司也即有2家。无责的保险公司因被保险机动车无责,只在交强险无责责任限额承担赔偿,案件中11000元(看判决1);被保险机动车负次要责任的,交强险承担责任限额110000元(看判决2);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不足30%的赔偿责任(看判决3)。因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内容,因此,由广告公司承担。
备注:本案中,因陶某是广告公司的驾驶员,且属于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侵权责任法》34条第1款之规定,由陶某用人单位即广告公司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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