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受害人收集证据时,往往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导致在证据上面吃了大亏,但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对证据的使用了然于心,因此受害人收集证据上面委托律师协助处理可免去一定的风险。
【案件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1969年2月2日生,农村户口。
被上诉人一:陈甲,粤B XXXXX号小轿车驾驶员。
被上诉人二:陈乙,粤B XXXXX号小轿车车主。
被上诉人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 XXXXX号小轿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被上诉人四:郑某,粤B QXXXX号小型汽车车主。
被上诉人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 QXXXX号小型汽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2012年3月23日12时30分许,被上诉人一陈甲驾驶粤B XXXXX号小轿车在南山区保利城地下停车场,与骑行电动车的上诉人马某发生碰撞后,又撞上停止的粤B QXXXX号小型汽车,造成上诉人马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一陈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诉人马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上诉人马某被送往深圳沙河医院治疗,当天晚上转入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45天。
2012年9月5日出院,出院医嘱:1.预防伤口感染,术后2周伤口拆线;2.加强功能锻炼,加强营养;3.住院期间陪护1人;4.休息3个月,不适随诊。 2012年12月10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上诉人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上诉人马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上诉人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因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在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的协助下,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上诉的被上诉人赔偿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30252.33元。
【案件结果】
【原判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80号判决如下所示: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马某人民币46465.7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马某人民币4646.57元;
三、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8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17号判决: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马某人民币101882元;
三、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马某人民币10188元;
四、驳回上诉人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点评】
在深圳市,交通事故“农转城”的赔偿条件如下所示:
1、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在深圳居住1年以上;
2、事故发生前1年受害人在居住的城镇有稳定收入。
本案中,受害人马某为农村户口,一审赔偿款低的原因在于受害人马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符合上述2个条件,因此才会败诉。后马某在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的协助下,重新整理、收集“农转城”相关证据,最终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由本案可知,证据的效力深深影响着受害人最终的赔偿款。在实践中,如果受害人不知晓法律也不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往往会因为证据收集不够完整或者证据缺乏证明力,以丧失某些赔偿项目的赔偿权利。
(本案来源于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2012)粤*民交字第0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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