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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人员交通事故误工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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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案    号】(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59号

      【涉案当事人】

      原  告:许某

      被告一:谌某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9日,谌谋驾驶粤B66xx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从滨海大道行驶至金田路路段时,车头右侧与同向行驶至该路段由张某驾驶的粤AB87XXX车左侧相撞,致使粤B87XXX车上的乘客,许某受伤。

      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福田大队于2013年9月17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谌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许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受害人许某入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后在该院住院部治疗。受害人治疗46天后出院休养,医嘱:注意休息,避免颈部活动;头颈胸支具固定3个月;全休90天。

       徐某出院后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包括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谌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24513元,包括:误工费108480元;医疗费1273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公证费6160元;营养费2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误工费数额最大,因原告具体证明误工费损失数额证据不足,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只能按深圳市最低标准计算,原告方则在律师的指引下申请按照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被告方坚持认为原告没有持续误工,没有客观证据证明任何收入减少和误工,原告没有构成伤残等级,其主张的226天误工时间与伤情不服,并且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3年平均收入的客观证据,一方面是不支持其误工费赔偿申请,一方面认为即使存在,也最多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1808元/月计算。但是,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补充证据以及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认定原告存在误工损失属实,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虽不足以证明其每月收入为18000港币,但应参照香港地区近半年内运输行业月平均收入状况计算(17107港币)。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的损失总额为113720元(误工费102047.84元;医疗费1273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公证费5000元;营养费因无伤残等级不支持)。判决由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107447.84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1273元;赔付原告因维权发生等合理费用5000元(公证费)。

      【案件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则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据是依照该条进行的。

      按同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一定条件下可使得受害人拿到了更多误工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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