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执行异议
【案 号】(2015)深宝法执异字第11号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9日,伍某驾驶粤BXX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辆在龙华新区与张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机动车(搭载吴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当场死亡,张某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伍某、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吴某无责。
后张某的近亲属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案件编号为:(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321号),经过法院的审理确认张某近亲属可获赔455006.35元,在保险限额范围内,由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付以上数额。
同时,吴某的近亲属也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包括案件编号(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321号的原告(张某近亲属)、被告,本案的案件编号为:(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259号。经过法院的审理,确认吴某近亲属获赔的损失数额为1125244.86元,由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付551953.93元;由案件编号(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321号的原告(即本案的部分被告)赔付573290.93元。
【执行异议】
由于判决生效后,作为张某的近亲属没有在接受张某遗产的范围内支付相应费用,故吴某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向张某近亲属(被执行人)赔付的款项。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扣划的死亡赔偿金等款项不属于遗产,不能用作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要求法院撤销对该款项的扣划并将其反付被执行人。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终止(2014)深宝法观执查字第1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
【案件评析】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为受害人的死亡给予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接收主体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其产生的时间在受害人死亡之后,侵权人对其近亲属所作的一种带有精神抚慰的补偿,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应作为死者近亲属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以支付因死者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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