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机动车维修费发生经过:
2014年8月某日,黄某驾驶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在G6高速进京方向与同向行驶的被告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管部门的认定,黄某与陈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后黄某为对车辆进行维修,花费了70700元。因陈某与保险公司未给以赔偿,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某及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黄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3635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昌平区人民法院查明:
陈某的车辆在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内),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与黄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原告将车辆送至某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确实花费了修理费70700元。
法院判决:
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在交强险的财产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元。
2、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陈某赔偿黄某车辆维修费34350元。
3、案件受理费354元,由原告黄某和被告陈某各负担177元。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北京)律师评价:
本案案情简单,适用法律主要是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本案财产损害的交强险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黄某和陈某各负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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