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308号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事务合同号:(2009)粤*民综字第0179号
判决时间:2009年07月08日
【案情简介】
在2008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罗某驾驶的粤B/BQ545号小桥车与原告吴某驾驶自行车南向北方向至观澜樟企路樟阁市场路段时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吴某摔倒在地,致使原告受伤。
2008年11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吴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9年1月8日出院。2009年2月11日,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吴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诉讼请求】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受害人吴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罗某、罗某单位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1、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鉴定费538元;
2、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8315元;
3、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后续治疗费3000元;
4、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
5、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护理费3000元;
6、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误工费9950元;
7、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49740元;
8、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1680元;
9、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交通费645元;
10、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服务金10000元,以上合计89868元;
11、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理结果】
被告罗某对上述请求未做答辩,被告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请求未做答辩,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辩称,1、答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2、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3、误工费诉讼费请求过高;4、被答辩人部分诉讼请求过高。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78603元。
二、被告罗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1315元,
三、被告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于被告罗某被法院所确定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到交通事故赔偿的一般知识,尤其是赔偿义务人的赔偿顺序以及对交强险不足的赔偿。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事故损害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承担理赔义务,交强险理赔不足的,由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机动车全责的,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全责机动车方承担全部剩余赔偿。
罗某驾驶的是机动车,吴某是非机动车,案件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因罗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事故导致吴某的损害应当由罗某全部承担。因为机动车有交强险,所以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第一顺位的赔偿义务。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如果查明罗某是因执行工作致人损害的,单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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