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案例介绍:
某日,王某驾驶浙A****号小型客车在凤起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杭州市工商局门口时,车辆左侧与由南向北行驶而来的徐某相撞,造成徐某受伤。后交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认定,认定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徐某住院进行治疗,王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30000元。
徐某出院后,作为原告,起诉王某及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46366.91元,护理费10080及其他。
交强险保险公司答辩:
作为交强险保险公司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答辩称交强险应当分项进行处理,也即分死亡伤残限额、医疗费限额、财产损失限额进行处理,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当按照主次责任的比例由王某和徐某分担。
法 院 审 判 :
法院审理查明后确认原告医疗费46366.91,除去王某已支付的30000元,还需16366.91元,加上原告的其他合理赔偿项目,最终判决杭州市江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徐某人民币24506元,并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杭州)交通事故律师为您分析该案:
本案的一个重大不同在于法院对交强险进行了不分项处理,因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交强险需要分项进行赔偿的,超过分项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但事实上,在杭州,依照2013年起实行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相关疑难问题解答》,交强险已不再分人损和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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