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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提起医疗费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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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09年9月9日,方某(车主)驾驶粤BXXXXX号车在龙华大浪路口与骑自行车的薛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薛某受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认定方某与薛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薛某因伤住院治疗45天,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
   

肇事车辆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薛某住院期间,方某为其垫付了16345元医药费。
   

2009年11月12日,薛某以方某和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薛某诉请两被告对其连带承担营养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76851元的赔偿责任。被告方某答辩称,其同意赔偿,但是请求超过交强险范围之外的医药费在办案中按责任比例承担。
   

法院确认了交警部门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同时支持原告67584元的赔偿诉求。因原告未主张医药费,所以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12000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诉讼中,许多受害人会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赔偿项目统统罗列出来,甚至有些不够专业或没有经验的交通事故律师一心只想为委托人多争取权益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在法院根据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项限制来判决案件的情况下,当被告人垫付了全部医疗费时,原告没有必要在起诉时提出给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并未在这一方面受到损失。相反如果被告垫付之后,原告对医药费提出了诉求,而当费用超过10000元限额时,还要根据法院判定的双方赔偿责任的大小来确定超过部分的分摊额。例如,在本案中,被告方某已为薛某垫付了16345元的医药费,如果原告再提出了这一诉求,被告也提出了辩驳,那么根据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项限制来说,超过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的6345元,将由原被告分摊,由于此次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因此法院可能会判决原告还应向被告返还6345元的一半即3172.5元。当然,如果法院对交强险的责任限额的分项限制没有那么严格,可能不会出现上述情况。
   

因此,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咨询或委托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仔细斟酌自己所提起的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医疗费的诉请有无必要,实现对自身权益的最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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