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3月25日,刘某步行至罗湖太安路段,与叶某驾驶的粤BPTXXX号轿车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并当日住院。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认定叶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刘某于2008年4月29日出院,叶某垫付2,500元。2008年6月26日,刘某的伤情被评定为拾级伤残。
由于事故当事人就赔偿损失没能达成一致协议,刘某遂将叶某、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其以下损失:鉴定费500元、医药费5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护理费6,25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3,500元、残疾赔偿金11,248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由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刘某主张的医疗费577元无相关凭证,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人民币577元,没有病历相佐证,无法证明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刘某因本交通事故所得赔偿款总额为24,060.53元;
二、被告二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4,060.53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医疗费通常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抢救费等。
通常受害人主张医疗费要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出具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如伤者在住院的时候自己预先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的,应保管好医药费凭证,作为以后向赔偿义务人索赔的证据。
在开庭的时候,如果没有医疗费费、住院费等凭证,也没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赔偿义务人又不认可受害人提出的医药费数额,那么法院是很难支持伤者的医药费请求的。就如同本案中受害人刘某主张的医疗费得不到法院主张,只能自己掏腰包负责了。
再此,要提醒各位受害人,到法院起诉是要讲求证据的,谁的证据越充分对自己就会越有利。毕竟法院是中立的,它不可能花那么多人力、物力、时间来真正了解所有事实,就算肯不惜一切代价,也不可能真正还原到事情发生之时,所以法院就只能通过法庭中所呈现的证据来给出判决。因此,证据是取得诉讼胜利的唯一法宝,是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唯一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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