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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伤残等级,深圳被告承担共计60余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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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当事人】

     原  告:吴 某(系交通事故受害人)
    
     被告一:魏某(系致害机动车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市某货运有限公司(系魏某的单位)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情  回顾】
      
     2012年5月31日,被告一魏某驾驶粤BKXXXX号中型半挂牵引车沿324国道行驶至324国道725KM+100M,在超越左前方由原告驾驶的电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2012年7月20日,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到海丰县梅陇人民医院急救,2013年4月出院并医嘱注明:1、陪护一人;2、患者勃起功能障碍,拟行阴茎假体植入术,治疗费用约200000元。2013年9月再次出院医嘱注明:1、陪护(需2人);2、加强营养;3、若尿道再次狭窄,需行手术治疗(费用约人民币30000元)。2013年9月29日,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为6级伤残;2013年10月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6级、9级和10级3个等级。
     
     后,原告委托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起诉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要求:
     
     1、三被告承担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7138.81元;
     
     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对于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魏某及深圳市某货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  结果】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的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14年7月30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1、各方确认被告二深圳市某货运公司已向原告吴某垫付医疗费人民币143450元;
      
     2、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吴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492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吴某承担;
      
     4、被告三支付相应款项后,各方因本案涉及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终结,各方当事人不再相互主张任何权利。

【案例  评析】
      
     本案是一个涉及多等级伤残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受害人起诉后,被告保险公司曾一度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经过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裁定予以驳回后,又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维持了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的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保险公司之所以主张管辖权应由事故发生地海丰县人民法院管辖,是因为广东省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深圳市属于经济特区,用深圳市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用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而海丰县属于广东省汕尾市,用广东省一般地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深圳市的赔偿标准总体要高于汕尾市的标准。
     
     深圳法院最终确认了案件的审理权,受害人吴某的赔偿权利获得了更大程度上的维护。

 ♦ 知识 答疑: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根据规定受害人可以选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在构成伤残或死亡的案件中,因为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与法院地的经济统计数据相关,所以选择经济条件好的法院地起诉,很大程度上可提高赔偿的总额。
  
      【本案源出自于(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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