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宝法少民一初字第67号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合同号:(2011)粤*民交字第0469号
法院作调解书时间:2012年5月31日
● 诉讼参与人信息:
原告:杨弟,未成年人,系事故的受害人。
法定代理人:杨某,杨弟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肖某,杨弟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广东省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周律师。
被告一:胡某,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江西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
●案情及伤情
2011年10月13日,被告一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xx小学旁边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将原告撞伤。事故当天原告被送进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住院74天后治疗终结。医生的医嘱:伤者出院之后休息两个月,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加强身体营养,扶拐不负重锻炼两到三周时间。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勘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由被告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赔偿诉求
事故发生后,委托我所周律师代理行使诉讼权利。我方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诉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并赔偿原告以下费用:
一、医疗费281.4元;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150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
四、营养费3000元;
五、护理费6660元;
六、残疾赔偿金157880.5元;
七、鉴定费700元;
八、交通费2000元;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42271.9元。
●调解的情况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过宝安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xx保险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杨弟支付38000元人民币;
二、被告胡某在本案诉讼前向原告支付的5000元人民币不再要求原告返还;
三、被告江西xx保险公司在履行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后,原告杨弟不得就本案交通事故再主张任何权利;
四、本案诉讼费428元,法院减半收取214元,原告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调解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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