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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请律师,你不仅为自己节省了律师费,您还为对方“节省”了赔偿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引      言: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先行有涉事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保险理赔不足,由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大小适时分担。

      案 件 简 介:

      受害人:洪某,1996年3月21日生。
     
      车祸致害人:窦某。
     
      致害车辆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险险种: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2014年12月26日23时40分许,窦某驾驶粤BMXXXX9号车行驶至南山区鲤鱼门地铁站A出口路段,因逆向行驶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乘客洪某受伤,车辆损坏(两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窦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洪某即送往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于2015年1月19日出院,共住院25天,出院小结医嘱注明:3月内患肢禁止负重,遵医嘱行功能锻炼;门诊每月到骨二科定期复诊,根据复查情况决定何时负重;加强营养,住院期间留陪一人;约一年后回元手术取出内固定;不适随诊。

      2015年4月24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后期医疗费约为10000元人民币,鉴定费2520元。再后,洪某委托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代理起诉至深圳市前海区人民法院,索赔共计102666.11元损失,其中包括医疗费129元、误工费7917元、护理费4617.71元、营养费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交通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农村标准)4898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2520元。

      案 件 结 果:

      2015年11月16日,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前法民初字第30号判决书:

      一、确认洪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99136.13元,其中,医疗费129元、护理费4455.40元、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7849.33元、残疾赔偿金48982.4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二、被告窦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检查费129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洪某人民币99007.13元。

      四、驳回原告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7元,由原告负担41元,被告窦某负担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130元。

      ★专 家 点 评:

      本案受害人洪某在律师协助下诉讼索赔共计102666.11元,仅法院审理后判决获得赔偿99136.13元,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得到认可,索赔成功。         

      (本案来源于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2014)粤*民交字第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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