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成功案例 • 正文

深圳死亡案件同等责任,家属诉讼索赔110万余元!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引      言:

      死亡赔偿案件中,死者近亲属作为法定的侵权权利人,可以向致害人以及其他法定的赔偿义务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误工费等。            

      案 件 简 介:

      受害人(原告一):张某,1971年1月28日生,死者配偶。

      受害人(原告二):陈父,1943年1月28日生,死者父亲。

      受害人(原告三):陈母,1947年7月12日生,死者母亲。

      受害人(原告三):陈子,1998年8月30日生,死者儿子。

      车祸致害人(被告一):杨某。

      前车单位(被告二):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

      后挂单位(被告三):深圳市盐田港XX物流有限公司。

      致害车辆保险公司(被告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险险种: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不计免赔)。

      2013年10月18日14时,受害人陈某驾驶粤B3X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盐龙大道自南往北方向行驶至龙城街道办竹篱晒网隧道时,该车车头前部与因车辆发生故障而停留在隧道机动车道上的、由被告一驾驶的粤B9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2XXX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陈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11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岗大队作出深公交(龙岗)认字(2013)第A0015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陈某与杨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因对事故赔偿协商无果,死者陈某家属委托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协助起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承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案件诉讼费。        

      案 件 结 果:

      2014年10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55号判决:

      1、确认死者一方的交通事故损失为1109652.85元及车辆损失费22000元。除去被告方已经垫付的数额及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的情况,四原告还可获赔偿金621826.43元。

      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四原告2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直接赔付四原告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四原告439826.43元。

      3、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24元,四原告负担384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费用单4984元及鉴定费8080元。

      ★ 专 家 点 评:

      死亡赔偿案件为了保证家属的合法权益,适宜委托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介入协助处理,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在农村户口的死者符合城镇标准赔偿的时候,应当积极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本案来源于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2014)粤*民交字第0426号。)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及关注微信公众号:(交通赔偿网) 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www122wnet

不怕搞丢随时计算赔偿查询交通法规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8-2029 交通赔偿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