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1)深罗法民四初字第229、239号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合同号:(2011)粤*民交字第0042号
判决时间:2012年5月21日
★ 案发经过、结果:
2011年4月13日,原告钟某乘坐吕某(肇事车辆驾驶人,死亡)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为被告深圳市xx公司送货,沿南平快速公路行驶,行驶至圣莫丽斯路段时,由于被告冉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与被告胡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加油违法停在车道内,而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造成吕某驾驶的货车与被告冉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冉某的车头与胡某的车尾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钟某受伤、原告李某之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深圳市交警局梅观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冉某、被告胡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钟某、李某之子无责。
事故发生后,原告钟某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在起诉之时仍在治疗中。
★ 原告、部分被告及代理人的情况
原告:钟某(在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李某的员工)。
原告:李某(事故死者李某某之父)。
被告一:李某(肇事货车承包方)。
委托代理人: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时律师、程律师。
本案的被多达9个,在此省略。
★ 被告委托律师、应诉: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委托我所时律师、程律师代理行使诉权。原告钟某诉求法院判令我方当事人与其他被告承担诉讼费并赔偿338184.75元;原告李某诉求法院判令我方当事人与其挂靠单位连带赔偿220850.16元承担诉讼费并与其他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对此,我方认为相关的事实不符,并且费用要求过高,且我方当事人已垫付了部分费用没有扣除,我方遂提出了异议。
★ 赔偿责任的判决:
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费用的垫付及庭审所查明的情况,最终确认我方当事人所应赔偿原告钟某的数额为193206.95元;应赔偿原告李某的数额为83390.87元,负担两案的部分诉讼费2600元。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作为赔偿义务人,在时律师与程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只承担了其应当承担的部分赔偿数额。我方当事人李某表示满意这样的结果,并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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