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26号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合同号:(2011)粤*民交字第0415号
判决时间:2012年2月23日
◆ 受案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参照原告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最终确认原告所应获得的赔偿具体为:
一、 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38457.77元(其中被告一垫付3494.64元),被告三负10000元);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
三、 护理费5415.68元(其中原告自付1660元,被告一支付3755.68元);
四、 营养费,法院酌定1200元;
五、 交通费,法院酌定1000元;
六、 残疾赔偿金15780.50元;
七、 残疾辅助器具费240元;
八、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九、 鉴定费700元;
十、 病历复印费30元。
上述损失共计74773.95元。
依据原告则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及案外人周某的伤情,应当减去被告已垫付的费用,原告所应承担责任的部分及与案外人以1:1在交强险限额内获赔等情况,还应扣除鉴定检测费。因此,原告应获得的赔偿额为61290.84元,被告xx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41316.18元,扣除其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还应赔偿原告31316.18元。被告深圳市xx公司应承担的数额为12724.34元。最后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 确认原告黄某应得的赔偿总额为44040.52元;
二、 被告xx保险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黄某44040.52元;
三、 被告深圳市xx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黄某12724.34元;
四、 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因黄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并且还有案外人受伤,需要按照责任比例及交强险限额内的1:1来计算赔偿。在我所律师的努力下,黄某最终还是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 事故的起因及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2011年3月7日,被告一驾驶一辆小轿车在笋岗路行驶至帝豪公交站时,由于疏忽安全驾驶,与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经过勘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对于事故的发生被告一与原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9天。
后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验原告所受损伤属于轻伤。后经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
◆ 本案的原告、被告的身份及代理人:
原告:黄某(行人)。
委托代理人: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刘律师。
被告一:陈某(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市xx公司(肇事车辆所有人)。
被告三: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
原告诉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共66893.0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最终实现了44040.52元。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及关注微信公众号:(交通赔偿网) 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www122wnet
不怕搞丢随时计算赔偿查询交通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