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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伤残案件,委托律师与不委托律师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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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在伤残案件中,涉及诸多赔偿项目的计算问题,涉及农转城标准转化的问题,律师介入事故的处理对赔偿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

      案 件 简 介:

      受害人(原告):李某。

      致害司机(被告一):张某。

      保险公司(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险险种: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

      2014年9月22日18时45分许,在西丽电子世界停车场内,张某驾驶粤BKXXXX号自北向南行驶时,车辆前部撞倒人行天桥桥边并行人李某。事故发生当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南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张某驾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

      原告因伤被送往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南山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11月14日出院,共住院53天,出院医嘱写明:1、加强营养,住院期间留陪1人,右下肢非负重3月,休息2月;2、继续促进骨质愈合治疗,继续右下肢功能锻炼;3、每月定期复诊,待骨折愈合后需再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约10000元;4、不适随诊。

      2014年12月4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9级。

      后原告委托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代理协助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

      一、张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医疗费22022.61元、误工费12950元、护理费7487.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3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78612.4元(城镇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267172.14元;

      二、损害赔偿由交强险先行承担,不足部分由张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诉讼法由两被告承担。           

      案 件 结 果:

      2015年5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587号判决,判决:

      一、原告李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款共计264387.83元,其中,残疾赔偿金178612.4元、医疗费22022.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300元、护理费7487.13元、误工费15575.69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590元、鉴定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110000元,其中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154387.83元;

      四、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53.79元,由原告承担27.7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626元。

      ★专 家 点 评:

      本案李某诉讼主张的索赔数额为人民币267172.14元,而实际索赔264387.83元,成功索赔数额率99%,可谓诉讼主张得到了完全赔偿,是很成功的索赔案例。本案也直接证明了: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介入索赔能为受害人带来事半功倍的索赔效果。

      (本案来源于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2014)粤*民交字第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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