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刘莹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调解案
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宝法少民初字第102号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合同号:(2012)粤*民交字第0207号
2012年1月8日,被告一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至石岩大道公学对面时因避让行人与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一段时间的勘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最终认定被告一负这一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石岩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50天。医嘱:小孩需全休2个月,定时门诊复诊,每月查X线至骨折愈合,加强营养。后原告父母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残疾等级和护理期进行鉴定,最终结果为,原告的残疾等级为10级,护理期为90天。
原告法定代理人与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事故发生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我所刘律师代理行使诉讼权。随后,我方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并连带赔偿原告以下损失:
一、 医疗费137.9元;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
三、 护理费9000元;
四、 营养费3000元;
五、 残疾赔偿金15780.5元;
六、 鉴定费1200元;
七、 交通费2000元;
八、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43618.4元。
原告、被告及代理人:
原告:刘莹(事故未成年受害人)。
法定代理人:刘天(刘莹之父)。
法定代理人:谭佳慧(刘莹之母)。
委托代理人: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刘律师。
被告一:池帅(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
法院调解的结果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
xx保险公司在15个工作日之内赔偿原告刘莹37000元。该款项支付完毕后,原、被告就本案纠纷不再发生任何争议;
刘莹在本案调解结束后病情如果要后续治疗,将继续保留向本案被告迟帅、xx保险公司追偿的权利;
本案诉讼费原、被告一致同意由原告承担。
本案受理费为445元,法院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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