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车祸致人死亡是交通事故中最为严重的类型,死亡直接剥夺了他人的生命,给死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失。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家属作为侵权权利人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误工损失等项目内容。
案 件 简 介:
死亡受害人:邓某,1945年7月8日生,农村户口,深圳工作多年。
致害司机:林某。
致害车辆所有人:谢某。
致害车辆保险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2014年8月22日5时,林某驾驶登记于谢某名下的小汽车粤BBXXXX在南山南海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通过东滨路口时,车辆右前角与在东滨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行通过路口由邓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深公交(南山)认字(2014)第A0001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邓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后死者儿子委托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代理起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主张事故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失共计648701元,林某垫付21000元、鼎和财产保险公司垫付45000元,林某、谢某以及保险公司还应承担323220.6元,其中各损害赔偿数额为:
1、医药费13310元;2、死亡赔偿金491183元;3、丧葬费31308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5、交通费及误工费10000元;6、寿衣及停尸费2900元。
案 件 结 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249号判决,认可:医疗费13310元、丧葬费31308元、死亡赔偿金4911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635801元。鉴于事故中双方同等责任:
一、可获赔偿款323220.6元;
二、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75000元;
三、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248220.6元;
四、谢某对林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74元,保险公司负担837.5元、林某与谢某连带负担2236.5元。
★专 家 点 评:
本案原告在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的协助下成功获得了30多万元的赔偿款,人民法院基本上支持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本案来源于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2014)粤*民交字第1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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