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诉讼中交通事故原被告可通过法院调解解决争端,法院调解的优势在于更多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且其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即如果调解成功并且调解协议生效的即具有强制执行力,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案 件 简 介:
受害人(原告):汪某。
车祸致害人(被告一):龙某。
致害车辆保险公司(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险险种: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
2014年10月31日11时50分许,龙某驾驶粤BXXXX号小型轿车在光明新区李松廊社区通州工业园内倒车行驶时,车尾与行人汪某的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1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龙某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汪某被送往深圳宝田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8天,出院医嘱写明:休息3个月;3个月内左上肢避免负重;陪护1人,加强营养;1年后取出内固定,约费用5000元。2015年2月3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9级,鉴定费1800元。
后,汪某委托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代理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赔100439.53元,其中含残疾赔偿金4898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案 件 结 果: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汪某在律师的参与下与两被告达成(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864号调解书:
一、三方确认汪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人民币77000元(已扣除龙某垫付现金700元)。该款项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前支付完毕。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如按其支付上述款项,则双方权利义务终结,汪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承担。
★专 家 点 评:
本案受害人未构成伤残,在诉讼过程中,汪某在律师的协助下与赔偿义务人一方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获赔77000元,与原诉索赔额相比,大部分获得赔偿。
(本案来源于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2014)粤*民交字第0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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