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60号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合同号:(2011)粤*民交字第0391号
判决时间:2011年12月27日
甘某提起的诉讼:
甘某与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刘律师、张律师代理处理相关事宜。随后,我方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共计58628.10元。
甘某提起诉讼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011年5月7日,被告张某驾驶小客车行驶至农园路东海花园二期西门时,由于疏忽安全驾驶,与蔡某驾驶的电单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和单车后座的原告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送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治疗,住院106天。医嘱:休1个月,1年后去内固定物,加强营养,住院期间1人陪护,出院1人陪护。后经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约需8000元。
双方诉讼参与人的信息:
原告:甘某(事故的受害人)。
委托代理人: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刘律师、张律师。
被告一:张某(肇事机动车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市xx公司(肇事机动车所有人)。
被告三:深圳市xx保险公司(肇事机动车保险人)。
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的具体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及责任认定情况属实,因被告一系被告二深圳市xx公
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其损害后果由被告二承担;
二、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具体为:
(一) 医疗费153,已扣除被告所垫付费用,依据医疗费票据确认,法院予
以支持;
(二) 后续治疗费8000元,依据《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法院予
以支持;
(三) 残疾辅助器具费100元,依据医嘱及原告购买拐杖的票据确认,法院
予以支持;
(四) 误工费,原告未提交证明,但由于原告已经成年,法院根据深圳市最
低工资标准支持原告误工损失共计5984元;
(五) 护理费6800元,依据医嘱确认,法院予以支持;
(六) 交通费,法院酌定为300元,其余不予支持;
(七) 住院伙食补助费53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八) 营养费,依据医嘱法院酌定为1000元,过高部分法院不支持;
(九) 残疾赔偿金17580.5元,依据《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原告户口性质确认,法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法院不支持;
(十) 鉴定费1700元,依据《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票据确认,
法院予以支持;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55118.1元。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由被告深圳市xx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由于被告三已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元。因此被告三还应在交强险医疗费之外赔偿原告其他损失46964.5元。其余部分由被告二负责赔偿。
甘某最后获得的赔偿金额:
根据庭审结果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以下判决:
确认原告甘某所应得的赔偿总额为55118.1元;被告深圳市xx保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甘某4694.5元;被告深圳市xx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8153.6元;驳回原告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的承担情况:
本案受理费568元(已由原告预交),法院收取284元,由原告负担9元,被告二负担235元,被告三负担40元。
是否上诉:
判决生效后,原告因获得合理赔偿,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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