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没有伤残等级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主张一般性的赔偿。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王某,男,1992年11月13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黎某,粤BXXXXX号车驾驶员、车主。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5年8月26日7时16分许,被告一黎某驾驶粤BXXXXX号车载塘尾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塘尾小学路(段)掉头时,车头左侧与在由原告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和原告王某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黎某驾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被送往深圳广生医院治疗,住院27天,出院疾病争端证明书处理意见:1.全休一月,合理饮食,加强营养;2.一月后犯院复查;3.不适随诊。2015年9月22日,深圳广生医院出具陪护证明,患者住院期间卧床休息,陪护1人。原告王某因本次事故交通在右侧前额处留下 4平方厘米的伤疤,需要后续的伤痕修复费。
起初,因为赔偿数额不高,王某想和对方和解解决,但无奈无果。后咨询律师,只能起诉索赔。在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王某把机动车驾驶人黎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29727.92元。
【案件结果】
2016年4月2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8839.8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点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以诉讼的方式结案。经事实查明,被告黎某是对本案负全责的,被告平安保险为肇事车辆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上述的损失由被告平安公司承担。
(本案来源于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2016)粤*民交字第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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