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多等级伤残案件,受害人更适宜通过诉讼索赔,诉讼索赔可获全赔的几率高达99%。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潘某,男,1978年8月24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陈某,粤B XXXXX号轿车驾驶员、车主。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轿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2012年1月29日01时04分许,被告一陈某驾驶粤B XXXXX号轿车从惠州大道经东湖西路往西枝江桥方向行驶,行至惠州市东湖西路与东湖三街交汇路口灯控处冲红灯行驶时,与从东湖花园经东湖三街往康宁路方向行驶由原告潘某驾驶的粤L 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作出惠公交认字[2012]第FD001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陈某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潘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原告潘某被送往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2月13日出院,共住院15天。出院医嘱:每2天门诊换药一次,每月拍片复查一次,不适随诊。2012年7月21日,原告再次到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进行“右胫腓骨内、外固定物拆除、骨折复位、内固定、右骨取骨植骨术”,共住院22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取出内固定物手术约需12000元。
2012年8月15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潘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和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原告潘某在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的协助下,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96378.06元。
【案件结果】
2012年11月20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729号判决:
一、第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原告潘某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原告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残疾赔偿金98000元,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二、第一被告陈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潘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76278.06元;
三、驳回原告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点评】
本案是多等级伤残案件。从受害人主张的损失金额与实际获赔的金额相比,受害人几乎获得全赔,是一个非常成功的例子。
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受害人选择诉讼索赔。诉讼索赔的好处在于受害人无需作出任何让步,可依法主张应得的损失。在实践中,诉讼索赔可获全赔的概率高达99%。因此,在交通事故致残案件中,尤其是多等级伤残案件中,受害人切记:勿贪一时便宜,草率选择与对方和解或者调解,应就其具体情况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再作出正确的选择。
(本案来源于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2012)粤*民交字第0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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