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儿童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需特别注意可能存在后遗症等问题。因此,儿童伤残案件更适宜通过诉讼索赔,以保障日后出现并发症可以通过二次诉讼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唐某,男,2007年10月19日生,城镇户口。
原告法定代理人:黄某,系原告唐某的母亲。
被告一:肖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的所有人和被保险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3月19日14时00分许,被告一肖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翠竹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松泉公寓路段时,车辆左侧与行人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系由被告一肖某未按规定安全行驶以及原告唐某横穿机动车道所引发的, 被告一肖某与原告唐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唐某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3月25日出院,共住院6天。2015年12月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唐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唐某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各种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23500.6元。
【案件结果】
2016年7月29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3民初2759号判决:
一、原告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12079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某人民币120794元;
三、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唐某因车祸致10级伤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其依法可以向致害人肖某主张伤残项目的有关赔偿。由于受害人唐某仅为一名8岁孩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因车祸致残的索赔事宜,依法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也即唐某父母)代为处理。
本案中,唐某父母考虑到日后可能出现后遗症等问题,通过委托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诉讼索赔,积极主张各项目的赔偿,最终获赔了12万余元。同时,唐某父母委托律师诉讼索赔的行为,等同于为日后出现后遗症需二次诉讼购买了“保险”。
(本案来源于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2016)粤*民交字第0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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