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认定事故责任。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多方事故责任划分,可以有多个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第四条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及所起作用大小,认定事故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无法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或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第六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死亡及疑难案件的责任认定,应经集体研究决定。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讨论、审核、复核制度。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如下规定认定责任:
(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酒后及注射、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和驾驶报废、拼装机动车辆的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上加一级责任(不重复),但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含)的除外。各方均具有以上违法行为的,事故责任不变;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各方有报案条件均未及时报案,造成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行人或非机动车方承担次要责任;机动车之间和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五)相继发生的多起道路交通事故,按每起独立事故认定当事人责任。无法独立区分的连环事故,按一起事故认定当事人责任;
(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无能力采取警示措施引发次生事故的,按一起事故分阶段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七)教练员随车教学过程中学员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责任由教练员承担;
(八)指使、强令他人违法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因违法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实施或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八条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有本规则附件情形的,按附件认定责任。
第九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以下26种情形由A车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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