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 关于交通事故处理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苏公交〔2011〕94号
各市、县公安局交巡警支、大队:
为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交通事故处理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围内的交通事故,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学校、企业和单位等内部道路,只允许特定车辆临时通行的,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范围。在上述区域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警的,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市、县公安局有明确管辖分工的,按照其管辖分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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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在非道路范围发生的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涉嫌犯罪的,根据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对此类事故中,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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