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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动车小额财损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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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动车小额财损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办法(试行)

晋保监发〔2012〕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我省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特别是提高机动车小额财损交通事故理赔时效,缓解因小额财损交通事故导致的交通拥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结合《山西省机动车财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机动车小额财损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以下简称“快速理赔”)通道,优先处理快速理赔案件,简化快速理赔案件的内部处理流程。 

第三条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加大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视频监控的建设力度,实时抓拍交通事故图像,为交通事故后期调查、处理提供证据。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快速理赔是指,机动车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快速查勘、快速现场定损、快速收集资料,并在资料收集齐全后一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第五条 快速理赔适用条件。事故各方均在我省投保的机动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且单车损失金额3000元以下,基本事实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六条 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扩大适用快速理赔案件的金额和范围。

 第三章 处理流程

第七条 发生符合快速理赔条件的事故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一)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事故现场全景与车辆损失部位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
(二)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三)各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四)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及赔付事宜进行协商。事故责任的协商应参照以下原则: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1、追尾的; 
2、倒车或溜车的; 
3、开关车门的; 
4、违反交通信号的; 
5、闯禁行或逆行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或难以认定的,当事各方负事故共同责任,共同责任不划分各方责任大小。
(五)达成协议的,在《山西省机动车小额财损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上记录交通事故情况和协议内容,签字后各持一份,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六)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与赔付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应立即报警处理。

第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理赔办法,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并按照通常的保险理赔程序进行处置。
(一)造成车外财产损失、人员伤亡、车辆损失金额较大等超出快速理赔适用范围的;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的;
(三)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五)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第九条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的指挥中心(值班室)接到当事人的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电话询问当事人简要情况,符合快速理赔条件的,应当电话指导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后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解决;无法自行撤离的,告知当事人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车上人员立即撤离到安全地带等候交警。对应当自行撤离而拒不撤离现场,造成交通拥堵的,要告知当事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当事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发生不适用快速理赔办法或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公安交管部门在接报案后应立即出警。

第十条 保险公司在接到客户报案后,须于5分钟内与客户联系并指导当事人处理现场。对属于快速理赔范围内的案件,应当指导当事人使用本办法进行处理。保险公司不得要求当事人必须保留第一现场,不得要求当事人必须报交警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提高快速理赔案件的现场处理时效,快速高效地完成对事故车辆的查勘定损工作。
(一)需现场查勘定损的,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须在接报案后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
保险公司到达现场之前,公安交管部门已经对现场查勘完毕的,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或者合适的地点对事故车辆定损,不得要求当事人继续等候。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查勘交通事故现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应在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再进行查勘定损。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查勘交通事故现场。
(二)属车身覆盖件受损无需要拆解的事故车辆,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现场定损,与各方当事人签订定损协议,明确赔偿金额、赔偿主体。保险公司不得以查勘与定损分离为理由,对此类事故要求客户到定损中心或其他地点另行定损。
(三)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在一地进行拆解、定损、修理“一站式”服务。鼓励公安交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公估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逐步建立机动车辆财损交通事故的定责、定损、理赔等“一站式”服务体系。
(四)事故责任为一方全责的,一般应由全责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若无责方当事人向其投保保险公司提出现场查勘要求,无责方保险公司应查勘现场。
(五)当事人负共同责任的,应由各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先期到达的保险公司在确认对方保险公司无法按时到达现场后,可根据查勘情况决定是否按照快速理赔办法处理,未按照规定时限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须无条件认可。进行查勘的公司须无条件向他方保险公司提供事故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主动收集理赔资料,客户只需配合保险公司相关工作,无需再到保险公司递交索赔单证。
(一)保险公司应加强查勘定损环节现场索赔资料采集工作,并在理赔工作规程中予以明确。
(二)对现场无法采集的索赔资料,保险公司应在接到客户通知后24小时内上门或委托快递公司收取。
(三)定损结束2个工作日后,保险公司已按照上述方法操作但仍未取得客户资料的,应主动联系客户询问有关情况,并电话录音备查。

第十三条  在满足内控管理基本要求的原则下,保险公司应取消非必要索赔资料。
(一)对单方事故或责任明确、各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双方或多方事故,保险公司现场查勘确认后,应取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事故证明。
(二)对其他非必要资料(如驾驶员体检回执等),应依据各保险公司内控要求取消。
(三)承保环节客户预留资料符合本次理赔要求的,不得要求客户重复提供。

第十四条  快速理赔案件赔款支付。
(一)资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二)当事人负共同责任,单车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按照交强险“互碰自赔”程序由各自承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当事人负共同责任,单车损失超过2000元,且各方均投保商业车险的,应参照“互碰自赔”程序进行赔偿。
(三)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保险公司应积极推行全责方承保保险公司直接向无责方支付保险赔款。事故各方和全责方保险公司在共同签署《支付无责方保险赔款及权益转让授权书》后,全责方保险公司可直接向无责方支付其车辆损失赔款。
(四)为方便当事人,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当事人向责任对方进行索赔;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即向投保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山西保监局与各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设置维权举报电话,保险消费者可对保险公司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保险纠纷调解中心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协调保险公司之间在执行本办法时出现的争议。

第十六条  山西保监局与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将联合制定交通事故调查取证配合制度,进一步打击车险理赔中的诈骗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山西保监局将会同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各保险公司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山西保监局将把快速理赔案件处理情况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山西保监局与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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