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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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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2012年6月10日凌晨1点,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银灰色宝马牌小轿车沿深圳罗湖区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时,与前方等待红灯的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小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毁,无人员伤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控制。

      深圳某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237.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

      被告人张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判被告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相关规定】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案例评析】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一个罪名,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有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行为,就构成本罪。

      本案中,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但是被告人醉酒后开车上路,符合危险驾驶的定性。危险驾驶罪并不以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即行为虽未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但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之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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