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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需要考虑保全肇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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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交通事故诉讼索赔案件来说,如果受害人想要采取起诉的途径,那么从人民法院受理并开通审理到作出生效判决,这需要几个月甚至是更长的时间,如果在这段时间里,赔偿义务人隐匿、转移其财产,就会使受害人未来的生效判决得不到履行或是及时履行的风险。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制度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依据该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通常为权利人,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中为受害人一方),裁定对另一方(承担财产支付的义务一方)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财产保全通常需要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那么,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比较方便的方法是对肇事车辆进行保全,那么什么情形下适宜申请保全呢?可参考如下:

     一、保全时间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致害车辆,交管部门一般会给予扣留车辆,扣留的时间大约在20---30日内,因此,受害人适宜在这个时间段内申请保全。

     二、对方不支付医疗费

     对方不支付医疗费,可以通过保全车辆,给对方压力,迫使对方支付一定的早期医疗费用。

     三、对方没有保险

     如果对方连交强险也没有,那么,未来的赔偿是非常没有保障的,如果事故伤残严重,保全车辆势在必行。

     四、事故损害严重,对方保险明显不足以理赔

     当事故损失明显很大时,即使对方有相应保险,也会出现保险不足以理赔的情况,此时,更加需要采取保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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