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侦查机关或是人民法庭作出的供述,对于证人证言,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才能作为法院是否定罪量刑的依据。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证人证言定罪量刑的相关条件为(适用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
一、对证人的主体要求
1. 那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其提供的言词也不可采信。
2.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其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人需讲述事实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下列情形下,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没有依法个别进行询问的证人证言;
(二)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书面证言;
(三)在没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陪伴下询问聋、哑人而得到的证人证言;
(四)在没有提供翻译人员情形下获得的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证言。
三、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证
对于证人在法庭上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则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对自相矛盾性证言的处理
当出现证人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矛盾时:
1. 若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
2. 若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需采信其庭前证言。
备 注 :以上内容,同样适用于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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