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肇事量刑 • 正文

偷开机动车肇事的定性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经常出现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形,机动车被他人擅自驾驶,继而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偷开机动车者肇事的,其行为如何定性呢?下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从不同的情形中深入了解有关偷开机动车肇事的行为定性问题。

      1、行为人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首先来分析盗窃机动车的行为。行为人为了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作为作案工具,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机动车的目的,因此,行为人成立盗窃罪既遂,被盗机动车价值计入盗窃金额。其次,行为人盗车后,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侵犯的法益不一致,并且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能存在牵连犯问题,因此,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应该分别定罪处罚,所以,行为人应以盗窃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2、行为人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比如行为人为了抢劫而盗窃机动车,在行驶途中发生来交通事故,此时,行为人的定性是:

      第一,行为人对于机动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成功盗窃了机动车,构成盗窃罪既遂。

      第二,行为人盗窃机动车的行为是为了实施抢劫,盗窃机动车车只是抢劫行为的预备行为之一,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抢劫之前,则成立抢劫罪的未遂,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其阻碍了行为人想着手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在行为人实施抢劫之后发生的,则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第三,行为人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成立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

      3、行为人为了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偷开机动车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机动车辆的目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行为人不成立盗窃罪。但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盗窃罪案件司法解释》第12条第4款的规定,偷开机动车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毁坏的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而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达到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将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数罪并罚,如果未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则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4、行为人在偷开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

      比如行为人在偷开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为了躲避罪责,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开车乱冲乱撞,逃离现场,致多人伤亡或公私财产损毁严重的。此时,行为人应以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因为交通肇事罪侵害的法益是交通运输管理安全,而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行为人侵犯的是两个不同的法益。

      综上,偷开机动车者的交通肇事定性,主要还是看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和具体行为,《最高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便于指导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案件。

      


关注微信公众号:www122wnet

不怕搞丢随时计算赔偿查询交通法规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8-2029 交通赔偿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