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对刑事证据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的,一是证据的真实性,二是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三是多个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通常,在证据具有以上三个特性时,就可以作为定案的条件了。对于交通肇事罪,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并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论证。
法院认定交通肇事罪需对于证据进行综合运用,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间接证据可以定案的条件
(一)间接证据已经法院查证属实;
(二)间接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构成证明体系;
(四)根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足以排除所有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客观逻辑和经验。
二、交通肇事者自身供述可构成犯罪的条件
需依照其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
三、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效力
若经法院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则可作为对案件定性的根据。
四、需审慎对待的证据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包括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
此类人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
(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
此类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以上二类人士的证言,需结合本文其他方面的内容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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