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行为人的特别恶劣情节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交通事故导致死亡2人以上,并且行为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二、交通事故导致重伤5人以上,并且行为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三、交通事故导致6人以上死亡,并且行为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四、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是全部责任,并且行为人无能力赔偿额在60万元以上
五、交通事故造成私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是全部责任,并且行为人无能力赔偿额在60万元以上
六、交通事故造成公共和私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是全部责任,并且行为人无能力赔偿额总计在60万元以上。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无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以及次要责任。事故责任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作出,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于复议,当事人可以向交通事故专业律师请教,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减小事故责任,对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具有关键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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