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在浙江省全境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如果交通肇事者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属进行了及时的足额的赔偿,并取得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的,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还可以适用缓刑。但是,为了防止由此产生“金钱至上、以钱抵刑”的负面影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还规定,那些交通肇事情节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会对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的从轻处罚的幅度要小,甚至可以对其不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基本未对受害人以赔偿、或隐匿财产以逃避赔偿的被告人极其行为,人民法院将酌情从重处罚。并且,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利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强调了要加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执行力度,并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予司法救助。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杭州)提醒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项规定,对交通事故肇事者及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有着深远的影响。对于交通肇事者来说,指导了怎样得到从轻处罚的方法;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促进了加害方主动赔偿,从而加速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获得赔款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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