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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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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1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即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具体认定时需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逃行为是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是以主观上以逃避法律追究为前提(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即对逃逸行为持故意态度。若肇事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本没有意识到而驶离现场的,并造成了被受人死亡的结果,其因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所以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2.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本可避免的死亡结果已经发生。        

3.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唯一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死亡是因肇事者逃逸而得不到及时救助造成的死亡结果。        

4.逃逸行为虽是故意,但肇事者对于死亡结果却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两种过失情形)。肇事者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过失态度,即指肇事者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但轻信不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或者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可能会造成死亡结果,选择弃被害人不顾而直接逃离事故现场,造成被害人死亡。        

5.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必须发生在同一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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