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肇事逃逸 • 正文

不成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交通肇事逃逸: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出于逃避抢救义务或逃避法律追究等动机而故意逃跑的行为。表面来看,肇事逃逸往往表现为逃跑,即迅速离开事故现场,但是肇事逃逸的核心却并非落在“逃跑”上,“逃避法律追究”才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核心所在。那么若出现肇事者逃逸,又出现受害人死亡的情形就一定属于“逃逸致人死亡”吗?

        

2011年3月29日吴某被一辆大卡车撞倒,造成重伤。司机秦某下车看受害人并无生命危险,于是开车离开,后受害人被过路行人发现,才报了警。没过多久120的救护人员、110警察、交警等都赶到了事发现场,120救护车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救治,但是120救护车在某路口却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车内吴某及两名医护人员当场死亡。争议焦点:肇事司机秦某是否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本案中因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其他因素介入,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已转移到其他介入因素的责任范围中,肇事者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负责刑事责任,不成立“逃逸致人死亡”。所以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必须发生在同一起事故中,否则不可能成立“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关注微信公众号:www122wnet

不怕搞丢随时计算赔偿查询交通法规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8-2029 交通赔偿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