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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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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虽属于过失犯罪,但是肇事后逃逸肇事者主观方面却表现为积极、故意的作为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认定的根本依据,但具体认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形,一般从肇事者主观动机出发可分以下三种情形分析:

        

1.肇事者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但履行了救助伤者的义务。

肇事者交通肇事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或者拦截其他过往车辆将受害人送往医院自己则逃离事故现场,或者用自己的肇事车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再逃跑等行为。此种情形下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2.肇事者出于逃避救治伤者不履行救助义务的目的,弃伤者不顾直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形下,肇事者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是肇事者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一观点认为,此种情形不构成肇事后逃逸实际上违背了立法原意,相关法律之所以规定肇事后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出于保护受害人的考虑。笔者更赞同第二种观点,但此种情形构成肇事逃逸但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3.既逃避法律责任又不履行救治伤者的义务。此种情形是最为常见、典型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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